查看原文
其他

伍雷: 刑辩律师对被告人的辅导

伍雷 知鸦书舍 2021-12-05

👆 扫码了解活动详情 


刑事辩护,其实无异于一场战争。按伍雷的说法,当事人和律师需要彼此信任,成为对方的战友、支撑。

在会面难的普遍情形下,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辅导,其答案自然是肯定的。而进一步,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对被告人进行辅导,自然也就成了极具研究价值的话题。

今天的文章整理自伍雷在「大案刑辩论坛」中的演讲,主题为「刑辩律师对被告人的辅导:必要、边界与方法」。

在长达三小时的演讲中,伍雷给出了诸多的锦囊妙计,如何重振当事人的思想,如何进行自我辩护,辅导又包含哪些具体事项……而这些妙计的前提在于,我们需要敢辩真辩,需要内心充盈着追求正义与法治的决心勇气。

主讲人|伍雷
内容来源|大案刑辩论坛

为什么我们要提出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这样的概念?这基于我们对国家当前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的理解。

刑事辩护面对的案件可以分很多种,但是在我看来,最重要的分类有两种:
第一种是律师能够实质性介入刑事辩护,且发挥作用的案件,以及律师没有办法发挥作用,甚至没有办法介入的案件。
■ 伍雷
为什么要提出这种划分?因为我想告诉我们的青年刑辩律师,并不是学到了刑事辩护技术就能解决刑事诉讼问题。刑事诉讼问题和刑事辩护有一定的关系,但是刑事辩护并不能够全部解决刑事诉讼面对的问题。
第二种划分的标准,我认为是无罪案件和罪轻案件。
无罪案件就是平常我们讲的冤案,罪轻案件则包括那些存在问题的案件。二者的辩护方法截然不同。
在我整个的讲课当中,我们提及的都是律师能够介入的那些重大冤案。这是我今天讲的基调。


 律师辅导当事人的必要性


这个题目可能有一定的争议。一说起辩护人要对当事人辅导,我们马上就害怕了。是不是律师要教被告人翻供?

辅导本意是中性词,并没有作弊的含义。之所以要强调刑事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辅导的必要性和正当性,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从接案开始,就一直在对当事人进行辅导。这个观点我会在这个讲座当中自始至终地来贯穿。
刑事辩护的第一个基本价值是,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即所谓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。
而如果你要维护他的利益,你不去辅导他,那怎么能行呢?
刑事辩护是经验之学,不管我们的当事人在采取羁押措施之前多么有地位,声势显赫,甚至他是法学人士,是律师,他为自己辩护的时候都会心慌的,没有办法去流畅地发言,进行自我辩护。这就是所谓的医不自治。
这几年找我们为之辩护的律师说,自己在面临冤案的时候完全不知道怎么做,律师尚且如此,普通的被告人就更是如此了。
在这种情况下,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沟通。
刑事辩护的第二个价值在于,它的本质是协同防护,既要增加当事人防护的自信心,而且又要增加其自我防护的方法、力度和传播力。
《刑诉法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,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,还可以委托1-2名辩护人,协同防护。举个形象的比喻,像京剧当中的对打,两个演员都要一招一式地去配合、演练,这就有了协同防护的职能。如果两个人练不好,辅导不好,就会出现很多问题。
刑事辩护的第三个价值在于,它要维护司法的公正。
律师不和当事人充分地沟通,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,不相信法庭,也不相信律师有作用,会有悲观的看法。但是客观来讲,我们的法治虽然有种种不如人意的地方,但是不是也有一些能够争取的地方?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辅导,以追求司法的公正。
刑事辩护的第四个价值在于,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始终是刑事辩护当中最重要的问题,越是复杂、极端的案件就越是这样。

因为一个重大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众多,事实众多,时间跨度长久,案卷甚至有几百本,律师看得一头雾水。这时被告人的自我辩护,不仅有着阐述全案过程的价值,而且他是最重要的当事人,最了解案件,可以把来龙去脉搞得清清楚楚。为什么英美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做证人?就是因为他确实知道案件事实。
但是怎样进行自我辩护呢?
大家都有在讨论法庭的交叉询问,这当然很好,这个技术在英美国家的庭审尤为重要,但在我们国家是没有办法落地生根的。英美法系当中以交叉发问为庭审的核心,而我们国家可能这样吗?你练了100天的发问,却可能10年都碰不到一个证人出庭。调查取证,喊冤才是中国方法。我们要教我们的当事人怎样去喊冤、进行自我辩护。

我们在实践当中发现,很多被告人都会质证。比如大约10年前的北海案,当时北海公安局召开了一个记者招待会,说案件证据确实充分,是个铁案。被告人是一些19岁左右的青年人、渔民子弟,经过我们的辅导,在法庭上他的自我辩护到了什么程度?
他们在质证的时候说,审判长,下面我就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发表一下意见,我就这个证据的关联性发表一下意见。你可以看得出来,这是对律师当庭辩护的模仿,发言已经有一定水准了,有些被告人当场抓问题的能力甚至远远超出了律师。
第五则来自于国外的经验。国外的刑事辩护中,律师和当事人、证人的辅导是常态。
比如法庭问到一个关键的问题,被告人不知道怎么样回答,要求法庭休庭,要和自己的律师商量一下,法庭肯定会允许。但在我们国家哪里轮到被告人和我们律师商量?我们到了很重要的时刻,必须立刻做出说明。
第六点则在于,不辅助当事人,不符合律师职业伦理。律师辅助当事人是刑事辩护贯穿始终的一个过程。
我们在一个涉黑案件,发现一审的律师在从审查起诉到一审的整个辩护过程当中,整整三年内就会见过两次,每次10分钟。这样一个复杂的案件如果没有充分的辅导和沟通,怎么能够辩护?所以败得一塌糊涂。


 律师辅导当事人的主要内容


面对当事人,第一要有精神的心理准备,要纠正他的思想状态,重振他的思想。越是重大复杂案件,第一次会见就越是重要。
有很多当事人会非常沮丧,尤其是成功人士、企业家、领导干部等。我们在接案之前对案件大体上会有判断,之后我们会告诉他目前的司法状况,同类的案例有哪些,告诉他不要悲伤,不要痛苦。
冤案面前人人平等,只是天上掉石头,今天掉到你身上了。你看看看杜培武案,杜培武以前是云南警官,突然有一天被抓走了,被指控杀了自己的爱人,一直打到云南高院,打到二审,打到最后无罪。在这种情况下,律师要给他打鸡血,让他认识到案件经过努力是可以争取的。

一个真正的具有法律职业精神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提高每次辩护、每次会见的质量,而心理、精神的重新架构是核心,也是贯穿刑事辩护的脉搏。
当然,我们没有必要把话说得太满,要和当事人讲案例,让他成为打了鸡血的战士,成为你的战友,这就是我一直对自己的要求。另外一个前提在于,这些案件必须是重大复杂案件,如果一个罪轻的冤案你去给他打鸡血,可能并不合适。
第二、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。很多当事人一头雾水,不知道自己的案子到了什么程度,最坏是会被判死刑,还是取保候审。尤其是死刑复核,我们更要做客观的评估。
东三省有一个涉黑案件,我在派出所里反复和这个企业家,像排兵布阵一样来演绎他的案子。当时指控他的罪名有十多个,诈骗罪等等,那是暴力犯罪案件,和他一点关系也没有。但只要有一个人说是他指使我的,那就和他有关系了。
我们要给他分析最坏的结果是什么情况,说经过努力我们有可能把哪些拿去,有时候我们第一次会面就会告诉他这些。当然我们对我们的当事人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,无罪推定就是这样的。
有时候我们还会问中国经验的问题,比如你得罪了谁?谁启动了这个案子?你得罪了哪个领导?当事人其实不相信律师的时候是不会说的。中国是人情社会,他自己能看到种种迹象。我们在了解案件的基础上,还要了解案件的背景是什么。

 如何进行自我辩护


第一、一定要让当事人认识到自我辩护的价值。

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,自我辩护有两个属性,一是被告人的自我辩护,二是刑事辩护律师加之的防卫性辩护。

这种辩护关系我们通常说是委托代理关系,虽然法律上强调的是独立辩护,但是这一独立正如田文昌老师在
《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》中所说,它独立于其他人的不正当干预。我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,有关的司法机构不能够给我施加压力,来影响我的辩护思路、方法和结论。


《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》

但是你对自己的当事人并没有独立性。刑事辩护律师采取的任何工作都是加强自我辩护的方法。从第一次会面开始,我们的自我辩护就开始了,我们要演绎整个的庭审程序,甚至包括申诉程序,如何面对警察、侦查人员、审查起诉人员、法官提审等等。
如果一个有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了这样一个案件,他就会辅导当事人怎样在用这些细节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有些被告人真的是非常聪明。譬如说我们一位当事人,名牌大学毕业,被冤枉职务犯罪案件。但是没有办法,审讯他的时候他必须自认其罪。我到法庭阶段看他的同步录音、录像,发现了一个非常令我震惊的细节,完全证明同步录音、录像是假的。
被告人对着同步录像说话,做口供。偶尔能看到他拿着一摞纸,但是,他翻的动作特别夸张。我在核对他的这些同步录像的时候,也在同时翻页,他在快要翻页前特意强调,譬如说到快速反应之,然后他翻页了,我读到这里也是同样。这说明他当初做同步录音、录像时,手里拿着的也是已经成形的东西。他在用夸张的行为来表明自己被逼无奈。

第二、我们要给当事人灌输理论:案件要想成功,必须具备三个因素——最坚强勇敢的当事人、最坚强勇敢的辩护人、最坚强勇敢的家属。当然,只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才能这样做。

第三、我们的辅助内容要和被告人及家属有协同。有时候辩护的重心可能是在家属这边,我们必须来协同步伐,最终拍板的应当是我们的这位当事人。

第四、全面详细地进行自我辩护。我在此愿意分享给大家一个基本手段,就是讲好你的故事。
故事必须讲清楚,讲明白。故事需要包括从当事人出生到今天见律师。如果有清清楚楚的故事,就不需要让每一个团队的人都来会见这位被告人,我们就能对他有了解了。更重要的是,讲好他自己的故事,我们很可能从专业的角度抓住案件中不被人注意的几个要点,也就是案件的辩点。
第五是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的策略、目标的关联。
有一些基本问题必须解决。哪些罪要认?我们律师一定要实事求是。
我们整个的会见、辅助沟通都是在寻求这个案件的思路,要和当事人寻找这个案子的切入点。比如吴昌龙杀人案,他没有参与,按他被逼画出来的爆炸物示意图,首先被炸死的应该是他自己。他怎么能骑着摩托车送出几公里之外呢?那是不可能的。

■ 吴昌龙模拟刑讯逼供场景

另外有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,案件是公开还是不公开?是喊冤还是不喊冤?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。但当事人给出意见前,一定要告诉当事人以往的案例是什么样的。


 每个阶段的辅导


律师对当事人的辅导要分阶段,首先是侦查阶段。
自我辩护权至少应该包括调查取证权,这是重大冤案的核心。问题在于,侦查阶段律师能不能调查取证?
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,这已经成为当前一个禁区了。实际上很多律师侦查阶段是不取证的。但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,代理申诉控告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,包括和取证有关的一些法律帮助。
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,辩护人收集有关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,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,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,应当及时告诉公安机关。由此来看,辩护人可以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,只是那些收集到三类证据应当交给公安机关。
侦查阶段的辩护成功的案例也真不少。
我一个律师办的朋友突然找到我说,自己侄子被抓起来了,成了涉黑。原来他侄子给黑老大开车,但实际上从来没干过什么事情。他就说要辩护,我建议就采取张牙舞爪式辩护策略,和公安局长、检察长写信。朋友就去写,去取证。最后,这种辩护策略发挥了作用。公安机关说,抓你侄子可能会影响我们全案。这也是典型的侦查阶段的辩护。

在刑事侦查阶段,律师实际上大有可为,且必须可为。还是那句话,不可为就是失职。一个法制环境的进步,需要我们律师、各方面的共同进步。在律师面前,除非法律禁止的内容,否则是没有禁区的。
审查起诉阶段的辅导也大有文章可做。
我们普遍会在审查起诉阶段面临一个问题:我们是全面阐述还是不全面阐述我们的意见?我们是否提交我们那些证据?因为大家现在的基本判断是,审查起诉已经完全瘫痪了。
最极端的例子,我一个案子的被告人说自己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,然后非法证据排除。公诉人第二天就取来了证据,说被告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,该看守所书面证明你在里面待遇良好,生活非常优美。但更重要的是这个盖章的单位是第二看守所,而当事人说自己一直被羁押在第一看守所。
公诉人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遭到刑讯逼供,取来了无关单位的证据。这样的公诉能够起到审查起诉的职能吗?所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,我们又爱又恨。我们重大冤案当中,有那么多的可疑证据,被告人陈述了那么多问题,可公诉人在提审被告人的时候往往就记了一页纸。我们的公诉质量堪忧,太堪忧了。
我这几年的职业生涯里,对审查起诉职能产生了严重的怀疑,真是有挫骨之痛。那些冤案果真复杂吗?不复杂。所以审查起诉阶段,我们是全说,还是全不说,还是基本不说,还是把重要证据留在法院说,这些都要基于个案来考虑。

但是审查起诉这个环节绝对不能放弃。审查起诉的主要职能就叫张牙舞爪式辩护。我们要根据被告人的陈述,以及对案件的了解,不停给检察院领导写信,依法严谨把关,把上至中央领导人,下至两高负责人关于司法公正、可捕可不捕等等,告诉他们后果。这是有些用处的。
庭审前的准备也非常重要。简直是到了打仗拼刺刀的时候,图穷匕见,我会专门讲。
宣判后的辅导也非常重要。甚至执行死刑前的辅导也是有必要的,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,都是刑事辩护律师做出了杰出的贡献。现在我们死刑案件质量在提高,经过公检法,一审,省高院等一层层的把关,最后还是判死刑。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在把关的时候,听取了律师的意见,不核准。这样的辅导,是多么重要!


 协助安排、应对事项


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辅导还有很多具体的事情。
第一、我们一定要告诉当事人,案件之外的所有事情都要放下。
一个企业家被抓之后,企业有千头万绪要处理的事情,导致他原来的律师在会见他的时候就听说,我们老总说要做哪个事情,我们老总说要做哪个投资。这个时候我们一般会建议他迅速切断,除了生命自由和这场刑事诉讼之外,其他的任何事情都不重要。
我曾经遇到一个极端的案件,老总自己被控制了还不知道。我去见他之前,他的律师在研究公司20个亿的资产托管。我说怎么能这么干呢?就建议他迅速换掉其他律师,我们最重要的是保卫他的自由。

世界是复杂的,人性也是复杂的,你可能感觉到别人要营救自己,不一定。我要求我在刑事辩护上时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,我们律师是被人托付生命和自由的人,不能糊涂。
什么女朋友、资产、公司、股权,都不如你的生命自由重要,你不要安排我们律师去搞你那些财产案件。像平常我讲的,救命不救财。
第二、协助安排事项,是否坚持控告?控告谁?如何控告?
每个重大冤案,尤其是经济犯罪转刑事案件,都有一个控告人。有些案件简直就是多年诬告形成的。我们在新疆百商的案件,就是典型由诬告引起的。那么好的一个企业,为当地稳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,却被别人告状告得风雨飘摇。
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要控告?这个要斟酌,要和我们的当事人商量。控告谁?有时候你找不准,但是有很多可以从案件中看到。如何控告?这个问题上我坚持一个原则:除非迫不得已或对案件有特别价值,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不承担控告职能。
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善于解救一个当事人,并不善于把一个当事人送到监狱里去。但是万不得已的时候,也不排除我们要从事这项工作。该出手时就出手,而且必须组织专业的团队进行控告。我们律师直接挂名的刑事控告还是有价值的,但是尽量不要告。

第三、刑事辩护律师是否承担资产的信托?

我上次在广州一个会议上提到这个问题,现在很多案件,公司高层都抓了。最近贵州张磊律师在处理的一个企业家涉黑案件,也是这样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有一项职能很重要,就是要对他公司的资产进行信托管理,因为实在是没有人来管这个事情了,我们律师要做主。
当然,我们不是去当总经理,我们要迅速物色好人选管理公司,稳定了军心后被告人在看守所就稳住了,他的家属也就稳住了。
第四、如果是集团犯罪,我们是否建议涉黑集团为其他被告人一块聘请律师?
我的答案是必须的,这叫共同防御。当然个案有个案的特点。一个假案要做成主要是靠口供,老总口供拿不下来,但是公司的高管、副总、销售人员的口供可以拿下来。因为那些人会判得很轻。而如果好的律师介入了,都会要求他们实事求是。
第五、我们还要告诉他应对一些最复杂的局面。
我们到一个地方办案的时候,公检法可能觉得这个律师也没听说过,就让你会见。但第一次会见之后,以后可能就见不着当事人了。这种复杂的情况都要告诉他。
我用了两天时间来辅导过当事人,在漫长的日子里见不到律师怎么办?怎样应对孤独?怎样应对刑讯逼供?怎样应对做笔录?还要防止被骗,什么这帮律师是不行的,然后再换个听话的律师;什么你只要承认了,我们只判你3年,立马回家。
第六、我们作为律师要和当事人约法四章。
  1. 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,既不夸大,也不缩小。你对家人最大的负责,就是坚持你自己真实的立场。如果你自诬其罪,你才真正对不起自己的老婆孩子。不要相信刑讯逼供时的威胁。

  2. 井水不犯河水,你不要指挥我办案,我也不指挥你。很多惨败的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觉得他能指挥辩护律师。

  3. 互相不委托违法的事。

  4. 当事人就是律师的老板。一定要永远提示当事人,律师对当事人具有忠诚的义务。其他人有可能将来出各种问题,但是我们不挑拨离间。

第七、如果当事人被刑讯逼供了,或者最重要的这个人快死了,我们一定要抢救证据。


  阶段辩护,平稳调整,快速反应


常说刑事辩护就是和平年代最激烈的战争。剥夺一个人生命、自由,或者财产,人世间还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吗?所以到一定程度,我们要随时评估案件。


评估就是,当事人是否认罪?如果当事人认罪怎么办?是不是要解聘律师?我们抓住机会没有?有好多关键时刻你必须拍板,刑事辩护律师的拍板能力是极端重要的。因为信息不对称,我们的被告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。
也有几个标准,能判断我们辅导的价值。
第一,你的被告人是否成为一个从容不迫的战士?他不仅是你的当事人,他更是你一个战壕的战友。
第二、你的当事人了解现代刑事诉讼吗?如果他的思维还停留在80年代初,这说明你的刑事辩护就失败了。

第三、他了解同类企业家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吗?每个人所走过的弯路都是一样的,所以,有时候我会把媒体报道的类似案件,从头至尾厚厚一摞让当事人看。我们要给他一个全新的思维,从脑袋里每一个细胞一直把他武装到牙齿。


  庭审前的辅导


庭审前的辅导一定要告诉他,我们庭审的内容是什么,程序是什么,回避管辖提不提,甚至有诉讼参与人问题。大家要注意,有很多时候被害人不参加诉讼,法庭也不通知他参加诉讼,这是严重违法的。
诉讼参与人属于我们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当事人范畴。在英美法系当中,强奸案的当事人不出庭能证明犯罪事实吗?我们一些重大集资诈骗罪,说诈骗了几万人、几千人,没一个被害人出庭,结果就判决人家有罪。开什么玩笑?
为什么国外的律师要辅导证人?为什么我们要发问被告人?因为现代庭审的重心已经提前到法庭发问、法庭调查阶段了。越是重大的案件,越是冤案,法庭发问越重要。

律师发问有一句老俗话,如果你不知道答案,永远不要发问。你发问的问题应当是有答案的,你是通过发问来揭示整个刑事案件的荒唐之处。所以良好的庭审,你会注意到表面上是审判长控制的,但实质上它由辩护团队和被告人控制。当然这话有些过头,我只是强调辩护人和被告人对庭审主导的价值。
好的庭审三句话不离本行,会牢牢地抓住庭审的核心,不停地像手榴弹一样扔法庭上,法庭上所有的高潮、所有的核心都集中到本案的问题。


  自始至终的感悟


我说这么多,是想告诉大家,刑事诉讼是一个有机的、生动的过程,可能是压抑的,战斗的,但也可能是愉快的,但万变不离其宗,刑事诉讼一定可控。你和被告人的情绪,被告人的合作和战略步骤的选择,是可控的。
我点一下几个理念。
第一、什么叫勇敢?没有智慧的勇敢就是鲁莽,但是没有勇敢的智慧肯定是怯弱的。
你研究庭审发问、交叉发问,但能用几次呢?如果你没有坚持正义、坚持司法公正的执着精神,法官会让你说话吗。所以,我从心里话说一句,要提防讲课很好,辩护很差的状态。不要让青年刑辩律师认为法庭是那么艺术化,大多数时候我们需要勇敢。没有这个基础,什么技术都是白费。

第二、我们和委托人的关系一定是忠诚关系。不是亲人胜似亲人,不是战友胜似战友。我特别反感律师界有句话,说当事人当事人,当面是人。当面是人,什么意思?背后就不是人了吗?我们和当事人一定要信任。
第三、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为什么如此紧张?
我想,既有法官的问题,也有律师的问题。有可能律师遇事件操之过急,但确确实实他最大的希望就是本案司法公正,当你看到一个冤案发生的时候,心情是极端难受的。所以,法官们要理解中国律师。当然,中国律师也要理解那些好法官,所以我要讲十大好法官,坚持维护司法正义,维护当事人利益,让我这样一个苛刻的律师也终生难忘。

第四、案情要吃透。
说一千道一万,案件吃透是基础的基础,核心的核心。基础不牢,地动山摇。
因为我们接触的申诉案件、二审案件多,我们自然会对前面律师办案水平质量有一个评价。说实在的,有很多案件的办案水平不及格。哪怕全国律协会长,哪怕他是刑委会主任,也是如此。
第五、热情代理,激情投入。
如果没有对工作的热情,你仅仅是收钱办案,永远也办不出高水平的案件。
所以,没有良好的沟通就没有良好的辅导;没有良好的辅导就没有良好的辩护;而没有激情的投入更没有良好的辩护;没有勇敢与奉献精神,更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;没有案情就没有经验,因为经验都是建立在具体案情基础上,这些经验绝对不能照抄,不能照搬;同样,没有经验也没有案情,有很多案件本来可以做好,就是因为我们律师没有经验,白白地就过去了。
☟ 加入金槌书友,与徐昕 & 伍雷一起读书,用一个年度,成为更加优秀的律师~
or


☟ 更多精彩内容



关于读书活动
你想了解的问题都在
阅读原
: .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,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,轻点两下取消在看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